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 2335 破 1 号
本院根据贞丰县恒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28日裁定受理贞丰县恒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1 年8月10日指定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尤尼泰(贵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贞丰县恒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贞丰县恒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9月17日前,向贞丰县恒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龙场镇工业区贞丰县恒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联系人:陈露桦、陈淑东、曾玉玲;联系电话:19984468360、1878682654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贞丰县恒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贞丰县恒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贞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